中新河北网保定8月21日电 根据交通部交公路发[2007]1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保定市养路费征稽系统开始执行新的缴费时间和滞纳金计征办法。
缴费时间
新的缴费时间规定为:在用车辆应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也可以预缴以后月份的养路费;每月10日前未按规定缴纳当月养路费的,从当月11日起加收滞纳金。新增和转籍车辆应在公安车管部门完成车籍登记之日起10日内,到当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建档手续并完成首次缴费;10日内未按规定缴费的,从公安车管部门完成车籍登记之日起第11日开始加收滞纳金。新增车辆养路费从公安车管部门完成车籍登记之日起计征,其中当月养路费按剩余天数计征。转籍车辆养路费从原籍地缴费截止日期(办理转籍当月)的次月1日起计征。
严查养路费
每月10日前,稽查人员重点稽查报停偷驶等逃缴和欠缴养路费的车辆,对持有上月有效养路费缴(免)费凭证但本月尚未缴费的在用车辆(不含本月停驶车辆),以及在公安车管部门完成车籍登记之日起10日内尚未办理缴费手续的新增和转籍车辆,不按无养路费查处。对拖延车籍登记并上路偷驶的新购车辆,征稽机构将从购车之日起全额追缴养路费和滞纳金,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滞纳金计征办法
养路费滞纳金统一按每日加收应缴养路费额的千分之五计算。应征滞纳金计算公式为:应征滞纳金=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x千分之五x滞纳天数。其中滞纳天数按欠缴首月的11日至计算当日的实际累计天数计算。
对因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因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形成欠缴养路费的,以及非恶意欠(逃)缴养路费、缴费义务人能够足额清缴养路费但缴纳滞纳金确有困难的,经省级征稽机构核准,可适当减免滞纳金。(白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