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河北网保定4月7日电 近日,一起发生在保定涞水县供电营业区域内的触电死亡案件,经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双方达成补偿协议,宣告结案。
据悉,该案件诉讼过程历经6年,先后共开庭审理6次。
2003年7月25日晚,涞水县义安镇北义安村北玉米地内的机井线路光铝线被盗割,致使带电光铝线下垂至地面。26日清晨5时许,村民李成义到自家玉米地内除草,不慎接触导线,发生触电死亡。死者家属诉至涞水县人民法院,要求涞水县电力局、北义安村委会、机井线路管理人佟伟超三方赔偿共计84400元。
涞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事故发生的机井线路由北义安村委会投资建设,日常的维护管理由村内看井人佟伟超负责,佟与涞水县电力局城东供电所签有农业排灌供用电协议书。
县法院一审认为:涞水县电力局未按规定给该机井线路安装漏电保护设施,且与不懂电力知识的佟伟超签订农业排灌供用电协议书,应负主要赔偿责任。北义安村委会明知看井人不具备电力知识,但仍安装电力设施供佟伟超管理使用,应负一定赔偿责任。佟伟超不负赔偿责任。据此,县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补偿金等费用84400元,其中县电力局承担80%的责任,赔偿67520元,村委会承担20%的责任,赔偿16880元。
依据以上的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历经一审、再审,上诉等程序,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发还县法院要求重审。在此期间,盗割该处电力线路的人犯孙树新、李建华因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4年7月20日被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该院的判决书明确认定,两被告的犯罪行为是造成李成义触电身亡的直接原因。
2007年6月6日,涞水县人民法院在第4次审理之后,改变一审裁定,由县电力局承担70%的责任,赔偿66080元,北义安村委会承担30%的责任,赔偿28320元。涞水县电力局仍不服此判决,第三次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调解的请求,经市中级法院民事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民事调解书指明:本案原审三被告的行为,在客观上均不会造成李成义触电身亡的结果发生,因此,原审三被告均不应负民事赔偿责任。鉴于盗割电力线路的人犯均已执行死刑,而死者家属对其并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为此,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三被告同意以援助的方式,补偿死者家属部分经济损失。25500元补偿款到位后,死者家属表示自此息诉罢访,这起历经6年、开庭审理6次的诉讼案件终于宣告结案。(贺宇烁、张明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