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河北网保定3月12日电 近日,一起发回重审的名誉侵权纠纷案在保定易州法庭办案法官悉心调解下得以圆满解决。
原告穆某与被告穆某某、卢某某夫妇即是亲戚关系(原告穆某系穆某某的侄女),又是同事关系。原来,1997年水利系统为解决水利战线上干部职工子女就业难的问题,原告穆某以是二被告夫妻的子女名义到水利学校学习,并被安排到安格庄水库工作。2006年5月4日,原、被告在单位发生口角,原告辩称被告辱骂自己,并毁损自己的声誉。事后原告以二被告故意诽谤、侮辱,使其名誉受到侵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书面保证不再侵害,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万元及其公证费用。易县法院以(2006)易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一审驳回原告穆某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定市中院以(2007)保民终字第406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案件由易州法庭男组合议庭重审。
主办法官樊宁接案后,考虑到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案件比较特殊,案情较为复杂,双方矛盾非常激化,如果处理不当,矛盾会进一步激化,可能会发生“民转刑”案件。经与合议庭其他成员商议,决定对该案进行“冷”处理。主办法官樊宁分别找来当事人了解案情,一边静静地听,一边思考着案件的突破口。她对穆某说: “你是以二被告的名义上的学,又是以他们的名义安排的工作。俗话说受人点滴之恩当以涌泉相报,你这样是报答他们的恩情,吗?你应该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尽职尽责干好,可这样无休止的吵闹能干好工作吗?—你们是亲戚,又在同一个单位工作,低头不见抬头见,不能视亲情于不顾。樊于耐心地帮助原告剖析利害关系,终于使她转变了态度,同意和解。她随后又找被告做工作:“小穆是你们的侄女,你们有着血缘关系,是灰都比土热。小穆还很年轻,不懂事理,你们当长辈的说话也要有分寸。如果你们一直这样下去,不仅亲情没了,而且严重影响了你们一家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况且,整天忙着打官司,你们不感到心累吗?”樊宁释法明理,以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让当事人自己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错误:经过三番五次地疏导工作,双方在庭审前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原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并当庭履行完毕。
就这样,一柱翻来覆去折腾,历经一审、二审的亲戚之间的名誉侵权纠纷在办案法官的耐心疏导下烟消云散。(樊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