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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诚信缺失 建设部出台措施向黑中介说“不”
2008年03月17日 09:11 来源:保定日报

  近年来,随着全国新建商品房价格屡创新高,一部分经济承受能力较低的购房者转向二手房市场。但二手房中介普遍存在截留或骗取房源信息、挪用房款、编造虚假证明骗取中介费、逃避国家税款等违规现象,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成为制约中国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瓶颈。

  在房产投资领域,投资者无论是购买二手房,还是出租出售房产获利,都不可避免地要与房产中介打交道。然而,某些中介往往利用客户法律知识欠缺和安全意识淡薄的空隙欺骗客户,造成投资者难以挽回的损失。一般而言,房产中介的骗术不外乎四类。

  一是利用购(租)房者的急切心理和知识缺乏,一房多卖(租),骗取“订金”或卷款逃跑。

  二是利用房地产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牟取暴利。例如在房产买卖中,中国有关法律规定,房地产中介应当在销售商品房时提供房源信息、销售价格并表明收取佣金,即按房产成交价格的3%到5%提取佣金。但现实中,中介往往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购房者和售房者很难了解到真实的出售价格,差价则由不法中介赚得。

  三是利用“阴阳合同”行骗。如明明房屋成交是70万元,中介公司却要求客户在签订的合同中写成50万元。很多购房者认为这样做可以少交税款,往往同意中介公司的劝说,却不知道其中隐藏着风险。事实上,政府部门所看到和所审核的合同都是按规定填写的原价买卖合同,因此只承认原价合同。买卖双方一旦因为补充合同发生纠纷,就很难裁定。如果双方是口头约定,进行现金交易,那风险就会更大。所以购房者一定要遵循正常法律程序,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

  四是一些中介公司挪用客户的资金进行牟利。据了解,目前中介公司参与房产交易时,一般都是要求购房者在合同签订的3天内,将首期款(般是售房款的两到三成)打入指定银行账户,进行资金监管。等到国土房管部门登记,合同生效后,中介公司才会把房款付给卖方。由于目前没有严格的法律限制,购房款在中介公司账户上的停留时间短则一个月,长则半年或更久。一些不法房地产中介就利用收、付款的时间差,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挪用这些资金,用于炒房、炒股,或开设门店,追求短期利润。

  现在,人们一谈到“房屋中介”就避而远之,这说明目前房屋中介正面临信任危机,而且这种危机已经到了可怕的地步。房屋中介不规范,既影响了百姓的生活,也给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带来了阻力。如果国外中介业进入中国市场,国内房屋中介市场如果还像现在这种状况,肯定会受到很大冲击。因此,规范房屋中介市场管理、提高业务水平、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是目前国内房屋中介市场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问题。

  目前房屋中介存在的诸多问题,归根到底还是一个诚信缺失的问题。而诚信的构建,不是短时间就能解决的。对于那些诚信缺失的人或机构,只有靠法律才能解决问题。中国对于房屋中介管理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只有一些行业性规定。建设部曾在2001年7月颁布了《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这是规范房屋中介市场最直接的依据。但该规定对于违规赔偿不明确。如第23条规定:“因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但出现什么情况才算是“服务人员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多大才予以赔偿,规定中并没有明确。因此,在立法层面上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最近,作为主管部门的国家建设部连续出台措施,向黑中介说“不”。

  一是发出预警,建议交易当事人自行支付交易资金的,应当在订立买卖(租赁)合同时,明确交易款项的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内容。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交易保证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交易资金的存储和划转一定要通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不能通过该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二是建设部与中国人民银行针对低买高卖“吃”差价、骗取看房费等欺诈行为,要求建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买房款必须存入交易专用账户,交由交易保证机构监管,交易完成后转给卖方。今后,房产中介吃差价或挪用客户资金行为将得到有效抑制。

  三是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三种禁止行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不得对交易双方隐瞒真实的房屋成交价格,赚取差价,也不得采取内部认购等手段营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误导和欺骗当事人;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发布虚假、未经核实或重复的房源信息,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并保证信息与事实相符后,方可对外发布有关信息;不得泄露或利用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与他人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此外,各地还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一是抓媒体广告,加强中介日常监管。将黑中介名单抄送给媒体广告审查部门,要求严格审查其广告内容,坚决堵住黑中介通过广告行骗的途径。二是抓部门协作,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公安、工商和劳动部门加强沟通与合作,畅通中介信息渠道,相互报送中介情况,强化对中介行业的日常管理。同时对投诉较多较集中的中介及时查处,对信誉良好的中介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市民到正规中介机构办事。三是抓群策群力,探索建立“政府牵头,公安、工商、劳动部门积极协调配合,群众实施举报监督”的长效工作机制,对黑中介实施长期的综合的治理。(白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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