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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河北网秦皇岛1月8日电 自2008年1月1日起,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失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正式启动。日前,开发区召开失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会议,全面安排部署该项工作。
为逐步建立和完善开发区失地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国家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参照城镇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办法,立足于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失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印发了实施细则。《办法》对适用范围和对象、缴费办法和标准、享受的条件和待遇等情况作了详细规定。
《办法》规定,具有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常住户口,本人系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男年龄在16至60周岁(含16周岁)、女年龄在16至55周岁(含16周岁)的失地农民都属于参保范围,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失地农民不再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失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行自愿原则,《办法》实施时,符合参保条件的失地人员,凡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尚未就业的失地人员以村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年度缴费基数和比例,其中个人缴纳30%,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40%,管委财政负担30%,缴纳15年。参保人员退休后,按月享受养老金,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目前标准粗略计算,失地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每人每月可领取480元左右的养老金。据秦皇岛市开发区劳动部门工作人员介绍,首批将有近6000名失地人员符合参保条件,另外,在今年1月达到退休年龄的失地人员通过相关手续参保后,从2月起就可领取养老金。
据悉,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部门已印制了解读养老保险政策“明白纸”,解答与政策相关的问题,发送到失地人员手中,让群众更加详细地了解政策内容,做到心中有数。下一步开发区将择机推动失地人员医疗保险办法,让失地人员的生活更加有保障。(葛琳 朱玉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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