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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承德四月八日电 (张志奇 王世瑞) 记者从河北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致十一人死亡的承德县歌厅纵火案今天上午由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姜大永因放火罪一审当庭被判处死刑。
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姜大永在承德县一歌厅当服务生期间,因与管理人员郑某有矛盾,产生了报复念头。二00七年十一月四日凌晨四时许,姜大永将存放在歌厅中摩托车油箱内的汽油抽出多半矿泉水瓶,倒在歌厅吧台内的海绵垫子上,用打火机点燃餐巾纸扔在海绵垫子上引起火灾,至歌厅内的佟月鑫、任永波等十一人死亡。经法医鉴定:十一名死者均系一氧化碳中毒窒息死亡。
经公安部消防局专家组现场勘查和技术鉴定,于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做出了不排除放火可能性的结论,随后案件转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派出精干力量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固化证据。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为歌舞厅服务生姜大永。
今天上午的庭审中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全案证据材料,被告人姜大永对所控事实供认不讳。
据了解,纵火案发生后,承德县政府代替歌厅垫付了十一名死者的死亡补偿金,对相关责任人员也作出了处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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