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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5月7日电 美国《侨报》5月7日发表文章说,中国首例百姓状告政府“信息不公开”的案件,表明公众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懂得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知情权,也让政府在推行信息公开的过程中,能感受到来自外部的压力,对进一步建设透明政府有着积极意义。
时评原文摘录如下:
由于向县政府申请公开有关政府机构的调查材料遭到拒绝,湖南省汝城县居民黄由俭、邓柏松等5位市民一纸行政起诉状将汝城县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责令汝城县政府向原告公开其申请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
这是今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以来,中国首例市民状告“政府信息不公开”的行政诉讼案。据黄由俭称,他们的底气就自于这个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信息公开变成了政府的法定义务,显示了中国打造“阳光政府”的勇气,是继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之后政府改革的“第三次重大革命”,并使宪法价值层面上的“知情权”在中国第一次有了落地生根的制度土壤。
不过,舆论认为,这种政府自我意志主导下的信息公开,最终要实现法律本义并非易事。在中国的现实情况下,一部行政法规并不足以完成一场深刻的变革。
数千年来沿袭的“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官场训条让不少官员遵循“言多必失”、能不公开就不公开的“法则”。
各级政府和官员如何摆脱“暗箱行政”的行为惯性,学会透明化生存、镜头下施政,还需要一段很长的路。
对于缺乏民主开放传统、浸淫数几年封建史的中国而言,许多民众亦拘泥于“祸从口出”的生活经验,能不打听就不打听。典型的例证是,虽然一些地区早已颁布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规、规章,但当地民众因知情权而与政府机构对簿公堂的仍属凤毛麟角。
尽管在“华南虎照”等事件中,全社会追求知情权的集体意识展露,但是与争取财产权等“传统权利”的热情相比,争取知情权的公民意识还有待提升。
正如大陆媒体所说,政府信息公开既需要自上而下的改革勇气,亦需要自下而上的公民自觉,如此才能凝成推动政治透明、行政公开的压力和合力,重构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最终催生一个有限政府和公民本位的现代社会。
应当说,首例百姓状告政府“信息不公开”的案件,表明公众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懂得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知情权,也让政府在推行信息公开的过程中,能感受到来自外部的压力,对进一步建设透明政府有着积极意义。(钟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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