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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须办理备案手续 非法租赁将予以处罚


新闻热线:0311-89622370 来源:燕赵都市报 日期:2007年04月11日 09:40

  中新河北网石家庄4月11日电 房屋租赁须办理备案手续了。昨日,石家庄市房管局和市工商局联合发布通告,要求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签订居住租赁合同或变更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进行租赁合同备案,否则视为非法租赁。房屋已形成租赁关系的,应于5月底前办理备案手续,否则将按规定予以处罚。

  -现状:私房出租备案者寥寥

  “出租房屋租赁备案主要是保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据市房管局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公司法》及《石家庄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会早在以前便开始对房屋出租办理备案手续,但主要面对公有住房市场,目前,全市的公房出租大概有70%—80%都已经备案,主要集中在商场、写字楼、商铺等方面,私房出租进行合同备案的非常少。

  “现在市民的房屋租赁备案意识并不是很强。”该负责人表示,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目前省会各中介机构办理的房屋租赁业务,租赁人一般只要带上身份证与出租人协商即可,虽然房屋出租进行备案是有必要的,但出租人往往嫌麻烦,加上备案要涉及到一些费用问题,所以一般都不会主动去登记备案。

  据介绍,近些年来,随着私有住房租赁业的迅速发展,在租赁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有的私自转租,有的私改内部结构,有的甚至租后出售,由于私自签订的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一旦发生纠纷,出租人往往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解决房屋租赁纠纷的最好办法就是及时办理备案手续。”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房屋备案手续具备法律效力,不但有利于对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的监督,而且对于出租方来说,便如同给出租的房子上了一个保险,一旦租赁双方发生纠纷,出租方可以凭借备案手续对承租方进行起诉。

  -要求:租赁房屋须在5月底前备案

  据有关工作人员介绍,以房屋使用权作为合资、合作经营条件并取得收益(包括承包费、使用费等)的行为,均为房屋租赁行为,房屋租赁当事人(包括个人、企事业单位、驻石部队向社会出租用于生产、经营、办公用房和居住用房)签订居住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签订或变更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进行租赁合同备案,否则视为非法租赁。

  同时,房屋已形成租赁关系的,租赁双方应于5月底前办理有关登记备案手续,逾期不办,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据记者了解,虽然昨日市房管局和市工商局发布了公告,但目前市房管局主要还是以接受咨询为主,具体的实施细则将于5月份公布。

  此外,房屋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由出租人承担。想办理租赁手续备案的市民可携带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身份证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四楼(平安北大街49号)咨询办理。

  编辑: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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