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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规定:升学就业不得抬高女性招录标准
2008年12月01日 10:34 来源:中国新闻网河北新闻

  中新河北网12月1日电 12月1日起,《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开始实施。针对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河北省妇联主席王淑玲日前接受了此间媒体的采访。

  新办法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健全和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基于性别而作的区别、排斥或者限制等妨碍男女平等的一切形式的歧视。

  鉴于一些政策在制定过程中缺乏社会性别视角问题,新办法明确指出,在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起草部门和制定机关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王淑玲认为,这条规定,将使河北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能更好地保护妇女权益。

  办法规定,各类学校录取学生,除国家明确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学生或者提高对女学生的录取标准,不得限制女学生的录取比例。

  在就业方面,新办法主要围绕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女性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签订劳动合同和同龄退休等方面做了补充。

  新办法规定,国家机关招考公务员,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其他组织等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明确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招聘、录用标准。保障女性农民工与同工种、同类别的其他职工享有同等的待遇。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有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不得以性别为由强迫女职工提前退休或退职。

  省妇联的统计显示,2007年,全省妇联系统共接待婚姻家庭类的信访9671件,占全部信访量的68%,婚姻家庭领域依然是妇联维权工作的重点。

  新办法明确指出,妇女享有婚姻自主权。丧偶和离婚的妇女有再婚与不再婚的自由。禁止以任何方式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离婚诉讼期间,男方及其亲属不得侵犯和限制女方人身自由,不得侵犯女方居住权。婚姻关系解除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女方及其亲属的正常生活。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对河北省多年存在的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和相关财产权益受侵害现象。新办法明确规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权益。”


【编辑:高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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