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河北网保定5月15日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简称为求偿权。然而,从保定市各级消费者协会近年来受理的投诉来看,因消费者主张权利过度而导致“求偿权”难以实现,甚至丧失的案例时有发生。
如村民胡先生经营饭店时,一顾客发现有一瓶未开封的啤酒有一个苍蝇,立即走人,于是胡先生认为这极大影响了饭店声誉,找到消费者协会,要求山东德州某啤酒有限公司赔偿20万元,否则予以曝光。厂方代表拒绝天价赔偿是因为经观察,发现胡姓消费者投诉的产品瓶口松动,密封不严,怀疑苍蝇是人为放进去的。
本案未开封啤酒瓶中的,苍蝇来自何处是本案的关键,如果是后来人为加入的,造假并提出要求者就可能触犯了《刑法》中的诈骗罪;如果苍蝇出厂时即有,依据有关规定,消费者在人身和其他财产未受损失的情况下,本案也只是个违约的问题。消费者要求加倍返还或更多一些,外加交通费、电话费等合理费用的主张应被支持。此案显然是胡先生主张权利过度。
过度维权的产生有多种原因,大多与消费者不懂《消法》有关。关键还在于营造合理维权、和谐维权的社会环境,引导消费者合理维权。 (代维敏)